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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建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20號原 告 日昇暘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小凌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被 告 饒朝清即易行企業行

蔡嘉英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複代理人 林昱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被告饒朝清即易行企業行經合法通知,未於上開言詞辯論程序到庭,原告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亦未踐行一造辯論程序,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5年2月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