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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建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23號上 訴 人 昕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榮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鴻工程行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訂金
裁判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