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36號原告即反訴被 告 廣積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佐尹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被告即反訴原 告 洪清泉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蕭宇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朱梅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裁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