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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建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36號原告即反訴被 告 廣積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佐尹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被告即反訴原 告 洪清泉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蕭宇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