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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4號原 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被 告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法定代理人 林騰蛟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增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定於民國114年7月7日下午5時宣判,因丹娜絲颱風來襲,高雄市政府發布114年7月7日停班停課,故本件訴訟延展宣判期日為同年月8日下午5時,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裁判日期: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