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4號原 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被 告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法定代理人 林騰蛟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增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2月4日下午5時宣判,因就原告主張之物價指數調整款金額有下列事項需再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被告如有意見陳述則請於收到原告書狀繕本之日起15日內具狀:
原告主張因不可歸責於原告之因素致無法於原預定竣工日即109年11月25日竣工,其中「因變更設計新增工項致展延28日曆天」之事由,兩造就上開變更設計之事,於110年7月12日為契約變更,亦經原告向本院提出契約變更議定書(原證25號),請原告具狀陳報:㈠將109年8月至111年1月間共12期估驗款區分「原工程」、「變更設計新增之工程」分別記載各自之估驗金額,以及㈡單獨就「原工程」之各期估驗款(不含變更設計之新增工程)製作類似原證22號之「工程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