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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建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42號原 告 特欣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有全訴訟代理人 張瑞恩

陳慧錚律師被 告 龍燦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懿修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11月24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4年12月8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