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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5號聲 請 人 劉明福 住○○市○○區○○街00巷00號關 係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慈德育幼院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慈德育幼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慈德育幼院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慈德育幼院(下稱慈德育幼院)之董事長,慈德育幼院於民國94 年7月27日報經高雄市政府核備設立,並於112年1月16日經法院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謹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又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可參)。另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慈德育幼院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11頁),是其以董事長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條文內容如附表所示,亦據其提出113年2月28日第10任第6次董事會議紀錄、簽到表、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草案、捐助章程修定對照表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37頁),堪信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係關於董事人數、資格等事項之調整,性質上屬慈德育幼院組織重要事項之變更,且與慈德育幼院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於法並無不合,復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覆稱慈德育幼院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內容與財團法人法之規定相符等情,有該局113年5月21日高市社婦保字第11334008200號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3頁)。從而,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應予准許。

㈡至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5條僅係關於財團法人目的事業相

關文字修正,核其內容,非關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再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史萱萱附表: 項 目 原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第五條 本院目的事業如下: 一、提供失依兒童及少年家庭式照護環境。 二、以兒童及少年為中心,發展整合式專業團隊照護服務。 三、發展適才適性兒童及少年學習與生涯輔導。 四、推動社會公益,提升兒童及少年權益及福利。 本院目的事業如下: 一、提供失依兒童及少年家庭式照護環境。 二、以兒童及少年為中心,發展整合式專業團隊照護服務。 三、發展適才適性兒童及少年學習與生涯輔導。 四、推動社會公益,提升兒童及少年權益及福利。 五、推動社會企業,以符合本院發展所需。 六、提供社區所需全人全程服務措施與方案。 第六條 本院設董事會督導院務推展與發展。其中,設監察人一名、專業董事一名、常務董事四名、董事四名,共十位。其中,常務董事四人,由董事互推之,並由董事就常務董事中推舉一名為董事長,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其中2人應具有設立目的相關專長或工作經驗,主要捐助人與董事彼此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等親內親屬關係。 本院設董事會督導院務推展與發展。其中,設監察人一名、常務董事四名、董事七名,共十二位。其中,常務董事四人,由董事互推之;並由常務董事中推舉一名為董事長;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董事中至少3人應具有設立目的相關專長或工作經驗。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