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 古鈞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蕙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0年度訴字第56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68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1年9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11年9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到庭之證人疑似陳述不實,需要提供該證詞資料向地檢署告發,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68號事件之被告,係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又聲請人陳明其因上開事由而須聲請交付本院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可認其確有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自身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上揭規定,其聲請交付111年9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上揭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支付費用。另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許慧如法 官 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