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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1號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原告與被告葉銘進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