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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3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黃增南被 告 林翠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00元(即原告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