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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2號原 告 松益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秀藝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被 告 古羽岑上列當事人間領取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同意原告領取履約保證專戶內之款項新臺幣(下同)1,04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領取履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4-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