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6號原 告 林順裕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何宗翰律師被 告 蔡金柱
蔡濱川蔡清永蔡孟峰蔡孟宏蔡顏瑞蔡淑芬蔡佳宏蔡豐吉蔡東原蔡貴翔蔡貴智陳蔡淑美蔡昂勳蔡卓蒔
蔡麗卿蔡黃美麗吳青樺吳青青
吳青雲蔡順賢吳國輝吳漢濱蔡旭源蔡曾麗珠蔡貴財蔡志賢蔡鎔勵蔡東穎蔡秀卿蔡東昇蔡曾惠珠蔡鐘儀吳晉民蔡黃金蓮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就被告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與訴外人蔡芳蓉等16人所簽訂買賣契約,有同一條件之優先承買權存在,並於原告給付價金14,617,296元之同時,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然依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之買賣價款為26,596,57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596,5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