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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0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24號原 告 A01上列原告與被告A02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A5於起訴前之民國95年8月4日即已死亡,本院於114年2月19日即通知原告補正繼承人資料等事項,原告未予查報即以A5無繼承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惟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4194號以A5尚有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駁回其聲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A5(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前0年0月0日出生)之全體繼承人及其等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二、A5之繼承人如已死亡,應一併補正該繼承人之繼承人、其等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三、陳報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確認A5之繼承人是否就其應有部分辦理土地繼承登記。(如其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僅須陳報該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前述資料)。

四、如欲追加被告,請提出書狀,並列明完整當事人欄、住居所、修正後之聲明及原因事實、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