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44號原 告 黃慧金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蔡㚡奇律師原告與被告林劉美惠間請求給付代收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