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9號原 告 賴玉霞被 告 陳麗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坐落高雄市旗山區花旗段505、504、240、506、507、246、24
3、227、226-1、226、516、517、515、514、219、220、22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土地),信託關係不存在;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予原告所有,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16,65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合計:5,564.81㎡)×公告土地現值1,800元/㎡=10,016,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