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 告 強發冷氣熱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坤柏原告與被告董思妤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38,515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