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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18號原 告 趙清淵

趙清昭趙文斌趙文傑

趙文錦

趙文屏趙文強

張麗華趙庭瑩

趙文誠趙文瑄趙文絹王趙文煦趙文霙趙文義趙文燦

趙洪文裡趙文駿趙文秀趙文杏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維文律師被 告 趙清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分別將附表所示之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價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原告 請求移轉土地地號 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 應徵裁判費 1 趙清淵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9 土地面積1,088.36㎡×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1/9=423,251元 4,630元 2 趙清昭 1/9 土地面積1,088.36㎡×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1/9=423,251元 4,630元 3 趙文斌、趙文傑、趙文錦、趙文屏、趙文強、張麗華、趙庭瑩 2/9 土地面積1,088.36㎡×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2/9=846,502元 9,205元 4 王趙文煦、趙文誠、趙文瑄、趙文絹、趙文霙 1/9 土地面積1,088.36㎡×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1/9=423,251元 4,630元 5 趙文義、趙文燦 1/9 土地面積1,088.36㎡×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1/9=423,251元 4,630元 6 趙洪文裡、趙文駿、趙文秀、趙文杏 1/9 土地面積1,088.36㎡×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1/9=423,251元 4,630元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5-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