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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76號原 告 王雅綸

清亦輕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文君原 告 優豆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何文君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呂昀叡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華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何文君 10,680,000元 105,984元 2 清亦輕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1,009,608元 284,888元 3 優豆君股份有限公司 567,000元 6,170元 4 王雅綸(原名:王雅生) 740,000元 8,040元

裁判日期:202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