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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9號原 告 陳家嘉

陳簡美皇陳品璋陳昱廷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享權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鍾享權、鍾協成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1,200,000元予原告,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2,300,000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