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6號原 告 吳若家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湘緯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7,7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6號原 告 吳若家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湘緯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7,7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