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1號原 告 王凱聖被 告 許哲魁
林珠陳久吉陳義治許李榮桂許瑞峯許順發姚金柳姚勝宗姚勝義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偕同原告就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依分割協議書所示附圖辦理合併分割登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13,543元【計算式:(175地號面積2,396.33㎡×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原告權利範圍3/16)+(180地號面積361.9㎡×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878/10000)+(182-24地號面積160.5㎡×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878/10000)+(186地號面積383.97㎡×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原告權利範圍3/16)=6,813,54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