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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95號原 告 吳阿蘭被 告 蔡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稅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街000巷000號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之納稅義務人變更為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9,300元(即上開建物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案由:移轉稅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