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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84號原 告 歐恬君被 告 賴宜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545建號建物,於民國106年6月29日經高雄市仁武地政事務所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9,837元【計算式:

計算式:1,989㎡(土地面積)×32,782元/㎡(公告現值)×限制範圍110/1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212,600元(即上開建物課稅現值)=929,8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裁判日期: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