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08號原 告 林欣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春枝、邱木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以一訴請求被告黃春枝、邱木登應分別給付損害賠償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原告與各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黃春枝、邱木登之最新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