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43號原 告 鍾劉勝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紹方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8,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起訴狀載明原告之住居所地址,併請提出被告劉紹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