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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5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48號原 告 楊博宇被 告 郭志祥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部分,原告經通知後並未表明所得受之利益為若干,爰暫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即原告將上開車輛讓渡予被告之價額);第二項請求被告支付交通違規罰款736,600元、各縣市停車費13,683元、ETC車輛通行費75,076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825,359元(計算式:736,600元+13,683元+75,076元=825,359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25,359元(計算式:100,000元+825,359元=925,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8,700元,尚應補繳1,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返還車牌等
裁判日期:202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