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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8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被 告 李文城

李俊澔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李文城將其所有長熲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長熲公司)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下稱系爭出資額)贈與被告李俊澔之債權行為及轉讓出資額之準物權行為應予撤銷,被告李俊澔並應將系爭出資額回復登記為被告李文城所有,而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於民國113年1月19日以財北國稅松山營所字第1132350747號函檢送之長熲公司111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所示,該公司111年度之資產淨值即權益總額為4,185,945元,實收資本總額為5,000,000元,以權益總額除以實收資本總額為出資額淨值之方式計算,系爭出資額於起訴時之淨值為4,185,945元(計算式:4,185,945元÷5,000,000元×5,000,000元=4,185,945元),低於原告主張對被告李文城之債權額本金12,659,96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85,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4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