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36號原 告 黃水明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被 告 林淑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稅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之納稅義務人變更為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600元(即上開建物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