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56號原 告 陸柏蒼
陸敏碩邱金春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心甫律師被 告 陸雍銘
陸雍仁
楊陸雪霞陸儷碧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3,77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21.42㎡×公告土地現值12,200元/㎡×原告3人權利範圍3/9=1,713,77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