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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07號原 告 石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和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董思妤即安科機電工程行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6,4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日期:2024-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