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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31號原 告 許文鳴被 告 楊平朗

楊平南楊雅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就本院112 年度司執字第31636號強制執行程序(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112橋金職申字第487號)所拍賣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優先購買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土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6,000 元(即上開土地拍定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日期:202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