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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7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46號原 告 鐘登興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洪珮珊律師李佳穎律師被 告 鐘有通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均為2分之1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41,82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19.48+288.11+727.21+80.48+399.93)㎡×公告土地現值5,500元/㎡×權利範圍1/2=5,541,82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日期:202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