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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7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60號原 告 梁貴柱

李奕萱

盧椒華吳美联林溪源

周麗琴陳宥妤

陳姿月柯尊太趙天鳳鍾花玉顏正雄林明玉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奉忠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梁貴柱 1,800,000元 18,820元 2 李奕萱 1,950,000元 20,305元 3 盧椒華 10,000,000元 100,000元 4 吳美联 10,000,000元 100,000元 5 林溪源 5,100,000元 51,490元 6 周麗琴 6,000,000元 60,400元 7 陳宥妤 10,000,000元 100,000元 8 陳姿月 3,420,000元 34,858元 9 柯尊太 1,050,000元 11,395元 00 趙天鳳 1,800,000元 18,820元 00 鐘花玉 3,000,000元 30,700元 00 顏正雄 2,700,000元 27,730元 00 林明玉 1,800,000元 18,820元

裁判日期:202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