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71號原 告 葉耀陽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被 告 黃翠安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不動產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04/10000)及其上同段26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1,931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93.36㎡×公告土地現值19,782元/㎡×304/10000)+建物課稅現值205,100元=561,93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