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4號原 告 50層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有財訴訟代理人 黃珮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旭昇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3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