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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7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79號原 告 孫梓評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律師

鄭猷耀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原告與被告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得通行被告承租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通行方案示意圖粉紅色所示位置(面積為3.3平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3,45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6,500元/㎡×通行面積3.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