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90號原 告 羅慧文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郁萱律師蘇端雅律師被 告 蔡政恩

蔡鐘美惠謝宗穎上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一、二、三、四項請求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信託契約債權行為、信託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謝宗穎應將系爭不動產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系爭不動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899,682元【公告土地現值元/㎡土地面積㎡權利範圍+房屋現值⇒蔡正恩部分:(1098地號235,976元134㎡1/2+明誠二路482號房屋3,255,400元)+蔡鐘美惠部分:(1098-1地號233,080元121㎡1/2+明誠二路478號房屋2,919,600元)+(1098-2地號246,666元121㎡+明誠二路480號房屋3,258,200元)+(1098-3地號267,096元134㎡+明誠二路476號房屋2,917,300元)⇒(15,810,392元+3,255,400元)+(14,101,340元+2,919,600元)+(29,846,586元+3,258,200元)+(35,790,864元+2,917,300元)=107,899,682元】;原告訴之聲明五、六、七、八項確認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普通抵押權登記擔保之債權47,000,000元不存在,被告謝宗穎應將系爭不動產普通抵押權登記塗銷,訴訟標的價額為47,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4,899,682元(計算式:107,899,682元+47,000,000元=154,899,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4,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