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07號原 告 陳世傑被 告 陳葦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及其上同小段134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里區○○0○0號8樓之11,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509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860㎡×公告土地現值13,500元/㎡×19/10000)+建物課稅現值165,200元=315,509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35,006,345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321,854元【計算式:315,509元+35,006,345元=35,321,8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2,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