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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08號原 告 蘇俊壹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總福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9,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0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裁判日期:202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