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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26號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被 告 李榮

李漢宇李丞佑李國任上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3建號建物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被告李漢宇應將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而原告主張對被告李榮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2,394,860元,高於上開不動產被告李榮繼承後潛在部分之價額61,525元(建物最新課稅現值246,100元1/4=61,52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日期:202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