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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9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67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原告與被告李茂林間請求給付電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78,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等
裁判日期: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