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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9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75號原 告 陳玉秀法定代理人 陸燕嬌原告與被告朱高榆婕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9,713元(計算式:128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2,200元×2595.03平方公尺×50/3600=439,71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聲明第二項則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91,934元(計算式:154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2,200元×671.47平方公尺=8,191,93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631,647元(計算式:439,713元+8,191,934元=8,631,6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裁判日期:202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