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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9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15號原 告 鈺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永國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間給付監造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5,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費用
裁判日期:202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