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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9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38號原 告 劉岳鑫原告與被告施慶何間返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裁判日期:2024-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