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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4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41號原 告 張淑芬 住○○市○○區○○街000號被 告 林文安訴訟代理人 林鳳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00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為貓咪嚕嚕之飼主,居住於原告住處附近之被告亦有飼

養貓隻,然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原告與嚕嚕(有牽繩)在自家住宅前休憩時,被告飼養之貓隻突衝向嚕嚕並猛烈地攻擊嚕嚕。事發後原告即多次告知被告對其飼養之貓隻應做好適當拘束及必要之防護措施,惟被告又於同年7月22日放任其貓隻任意活動、未加束縛或繫緊,且未將其住處鐵門緊閉,致其貓隻趁隙鑽出鐵門在外遊憩,於當日中午11時55分許被告飼養之貓隻驟然衝進原告住處内,猛烈攻擊嚕嚕,致嚕嚕受有全身多處抓傷、左腳掌底部咬傷、雙眼結膜炎抓傷等,原告於拯救嚕嚕過程中,因遭被告飼養之貓隻驚嚇跌倒在地,而受有左側遠端肱骨骨折合併上臂橈神經損傷(下稱系爭傷害)。

㈡被告既身為飼主,知悉貓隻非具理性,生性較不受拘束,並

知悉其飼養之貓隻先前已有攻擊原告飼養之嚕嚕等情形,固然知悉倘其貓隻之活動未受一定程度之束縛,極可能對他人或其他貓隻,具有一定之危險性,何況原告已多次告知被告應做好適當拘束及必要之防護措施,惟被告仍放任其貓隻任意活動、未加束縛,被告實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7條之管束責任,又因被告過失疏未留意將貓隻繫緊,或將其住處鐵門緊閉,致其所飼養之貓隻趁隙衝出鐵門後,兇猛地攻擊原告飼養之嚕嚕,原告並因此遭受驚嚇跌倒在地受有系爭傷害,被告自應就原告所受之傷害及損失負損害賠償之責。

㈢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0條第1項本文、第193

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及第216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20,430元,項目及金額分列如下:

⑴醫療費用160,867元:事故發生當日即112年7月22日,原告因

系爭傷害至健仁醫院急診住院,於112年7月24日接受骨折復位内固定手術,000年0月00日出院後返家休養,後續並持續回診追蹤治療,而原告所支出之醫療費用迄今為止合計為160,867元。

⑵醫療用品費用1,865元:原告因系爭傷害購買如紗布、藥膏等醫療材料,所支出之費用合計1,865元。

⑶看護費用196,000元:原告因系爭傷害急診住院進行手術,且

依健仁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宜休養三個月及專人照護三個月」等語,而原告均係由配偶或女兒照護,故住院期間即112年7月22日起至112年7月29日共計8日,及出院後3個月之看護費用總計為196,000元【計算式:看護費用2,000元/日98日=196,000元)】。

⑷交通費用1,634元:原告因系爭傷害定期回診治療,自本件事

故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止,原告往返健仁醫院就醫時,係自己或家人陪同搭乘計程車往返,而原告支出之交通費用為本件事故就醫所支出之費用,屬增加生活上需要之必要支出,總計為1,634元。

⑸財產損失3,100元:嚕嚕因遭被告飼養之貓隻攻擊受有傷害,

因而至聖愛動物醫院治療,治療所支出之費用屬原告財產上之損失,總計3,100元。

⑹精神慰撫金10萬元:原告因本件事故受有系爭傷害,非常疼

痛不堪,起初原告左手完全無法動、碰觸到便會疼痛,迄今為止仍需持續治療,且經常僵硬麻痛,致原告難以入眠,所受之身心壓力極大,故原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以撫平身心創傷。

⑺可預期之未來費用56,964元:原告因本件事故受有系爭傷害

,迄今仍需持續治療及回診,估計尚須一年之久,而原告每月平均回診一次,每次所支出之醫療費用平均約4,747元(按:原告迄今為止醫療費用合計為160,787元,扣除原證5之住院手術費141,801元,平均每次回診醫療費用為4,747元),故原告可預期之未來費用為回診費用56,964元【計算式:

4,747元l2個月=56,964元】㈣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0條第1項本文、第193條第

1項、第195條第1項及第216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20,43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提影片無法證明原告所受系爭傷害係由被告飼養之貓隻賴皮所造成,原告缺乏人證、物證等相關證據可以證明被告飼養之貓隻有攻擊原告之貓隻,且導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原告求償不合理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0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第7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㈡經查,原告主張於112年7月22日被告飼養之貓隻衝進原告住

處内,猛烈攻擊原告貓隻嚕嚕,致嚕嚕受有全身多處抓傷、左腳掌底部咬傷、雙眼結膜炎抓傷等情,業據提出飼主資料、監視器錄影光碟、診斷證明書、免用發票收據等件為證(審訴卷第13頁至第17頁、第41頁、第42頁、訴字卷第153頁),並經本院當庭勘驗監視器錄影光碟,勘驗結果略以:「一、檔案名稱:0000000(時間依系統畫面左上角之記載):㈠於畫面時間112年6月16日19:03:02起,身穿藍衣、右手纏繞白色不明物體之原告(下稱甲)攜帶有紅色繫繩、項圈之黑貓在車庫外側自左至右。(中間略)㈤於畫面時間19:03:15起,黑貓迅速朝左側之門口方向前進,試圖回到家中,同一時間右方竄出未牽繩之黃貓,黃貓朝甲及黑貓方向迅速前進。嗣後黑貓與黃貓在門口接觸,並伴隨貓咪嘶吼聲,黑貓與黃貓往機車方向扭打纏繞。㈥於畫面時間19:03:18起,甲左手舉起向下揮,並蹲下嘗試分開兩貓,兩貓因紅色機車遮蔽而看不清楚。㈦於畫面時間19:03:19起,甲將黃貓移動至畫面左側台階前端,黃貓則持續撲向黑貓。㈧於畫面時間19:03:21起,甲將黃貓抓起試圖往門口方向丟出,同時間黑貓趁隙朝畫面右方沿著機車逃離,逃離過程中移動地上之紙板,最後黑貓消失於畫面下方。黃貓撞擊正關上的門後,黃貓仍從甲之右方竄出並朝黑貓之方向注視,此時原告右手抓住黃貓之腹部,左手抓住黃貓之尾巴,控制黃貓之行動,黃貓有掙脫之動作,至影片結束。」;「一、檔案名稱:0000000-0原告寵物被攻擊(時間依系統畫面左上角之記載):㈠於畫面時間112年7月22日11點55分20秒起,左側臺階有黑貓(即原告貓隻)與黃貓(即被告貓隻)扭打纏繞,黑貓此時有項圈及牽繩,黃貓無項圈及牽繩,並伴隨急促之貓叫聲,隨後兩貓因爭鬥撞擊一旁紙箱及小藤椅,紙箱及雜物散落一地。㈡於畫面時間11點55分24秒起,黑貓與黃貓繞過有狗圖案腳踏墊之機車,至畫面下方錄影不到之處,此時畫面左側的牽繩晃動、束緊,畫面右側的紙箱、紅色絨布踏墊劇烈晃動,伴隨著碰撞聲、急促之貓叫聲,至影片結束。」,有勘驗筆錄附卷可參(訴字卷第96頁至第100頁),影片中可見被告飼養之貓隻至原告住家與原告之貓隻扭打纏繞之畫面,被告當時既為該貓隻之飼主,自應注意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財產並確實遵守之,且當時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就其飼養之貓隻為適當之管束或防護措施,而任由其貓隻至原告住家攻擊原告飼養之貓咪,使嚕嚕受傷而致原告支出醫藥費用3,100元,被告就本件事故之發生應有過失甚明,且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請求此部分損害金額3,100元,自屬有據。

㈢至原告主張於拯救貓隻嚕嚕過程中,遭被告飼養之貓隻驚嚇

跌倒在地,而受有系爭傷害等情,固據提出監視器錄影光碟、診斷證明書、照片、醫療費用收據、免用發票收據、電子發票、計程車乘車證明等件為證(審訴卷第15頁至42頁)。

然查,經本院當庭勘驗監視器錄影光碟,勘驗結果略以:「

二、檔案名稱:0000000-0原告受傷:㈠於畫面時間112年7月22日11點55分50秒起,紅色機車坐墊上面有狗圖案踏墊,小藤椅上無放置東西,小藤椅與臺階中間有散落一地之紙箱。㈡於畫面時間11點55分51秒起,左起牽繩束緊,伴隨一聲碰撞聲,右側紙箱晃動,網子中間有黑貓的耳朵。原告(畫面時間11:55:55):我的手。㈢於畫面時間11:56:06起,右側紙箱處晃動。原告(畫面時間11:56:09):哇(尖叫),我的手。㈣於畫面時間11:56:24起,甲出現在畫面之中,蹲下並以右手撿拾長條狀物品,同時左手不自然、僵硬下垂。甲(畫面時間11:56:46):嚕(左手持續下垂,右手彎曲),我來救你,媽媽手脫臼了。㈤於畫面時間11:56:53起,甲以右手打開身體中線以左的不鏽鋼門,試圖讓貓隻進去家門,轉身朝網子處前進後,蹲下以右手將黑貓趕至家中不鏽鋼門,復以右手打開不鏽鋼門進門,全程左手不自然、僵硬下垂。三、檔案名稱:0000000-0 事故發生後:㈠於畫面時間12:10:44起,紅色機車坐墊上面有三張紅色絨布方形踏墊,小藤椅上有寶特瓶等雜物,小藤椅與臺階中間有紙箱。白衣男:整個人都不動了。原告:變成這樣,我真的是齁,我都已經好心跟你說了,你看我都已經把嚕嚕都已經綁起來了,你看牠一直衝進來。白衣男:衝進來咬牠。(貓叫聲)。被告:過來過來,過來(貓叫聲)。原告:我已經把他鍊起來在籠子裡,我有把他關起來,你是叫他出來是在叫他出來什麼啦。原告:我這個籠子關不緊,要用鍊子,沒有啦,嚕嚕在裡面,整個都鍊著了,你看給我(聽不清楚)跑去那邊,你看原本在這裡這裡都是毛(右手往左指),變成拖去那邊(右手往右指)。被告:你搞怪齁,人家給你抓起來,來過來,過來,過來啊,過來快一點,出來。原告:整個你都拿回去啦,拿回去你家再放啦,等一下牠又再這裡跑來跑去,我已經沒有這個力氣了。被告:出來,出來,出來啦,你又(聽不清楚)咬(聽不清楚),出來。白衣女:他是開車來嗎。原告:不是,他剛騎摩托車,叫他幫我整理整理,看看要怎麼處理,我剛剛坐他的,我的手會在那邊晃啊晃。原告:我還想說你不會這麼早放出來,我還在那邊鍊練,吼我實在是。白衣男:鍊著還不如關著。原告:我就是用柵欄(聽不清楚),還有用圈繩,我嚕嚕要看外面,想說他都下午放出來,我想說那我(聽不清楚)。原告:你整個拿走啦,整個籠子都拿去,好心一點好不好,籠子也不重,你整個拿走啦。被告:出來。白衣女:(聽不清楚)你這樣手坐著沒辦法看啦,你的手(聽不清楚)。原告:整個籠子拿走,你到底還在等什麼啦,我真的是,我不是在怪牠,我是在怪你欸,貓會這樣都是主人的問題,不是貓的問題,我早就跟你說過了。被告:啊有怎樣嗎。原告:現在動不了,手就動不了了。被告:手是怎麼樣這樣。原告:(聽不清楚)整個都栽下去,(聽不清楚)。被告:這要去給別人看。原告:廢話,都沒辦法動,你先把貓處理回去啦,整個籠子都帶走。黑衣男:以後如果都這樣都不要放出來了,拜託麻煩一下可以嗎。㈡於畫面時間12:15:03起,乙將黃貓抱起,打了黃貓屁股。原告:一定要我這樣斷手,你才甘願嗎。被告:(聽不清楚)。原告:你先帶回去啦。㈢於畫面時間12:15:19起,襯衫男離開畫面。㈣於畫面時間12:15:24起,背景傳出貓急促叫聲及吵雜人聲。」,有勘驗筆錄附卷可參(訴字卷第97頁至第100頁)。

㈣觀之上開監視器錄影畫面,僅聽見原告呼叫「我的手」,並

無貓咪打鬥或原告驚嚇跌倒或碰撞等聲音或畫面,而檔案一與檔案二影片間亦缺少11點55分32秒至11點55分50秒之錄影畫面,並未連續,則原告究係如何跌倒、受傷之過程為何等節,尚屬有疑,而原告所提其它資料亦均無從顯示其確有因遭被告飼養之貓隻驚嚇跌倒在地,且與原告所受系爭傷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等情,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足資佐證前揭事實存在之具體證據資料,自無從認定被告有何不法侵害原告身體健康權之情事,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損害金額51,7330元,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主文第1項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待原告聲請,即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