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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東方大地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施珮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馬御南、許維倫間強制遷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裁判案由:強制遷離
裁判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