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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7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法定代理人 張洛洋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複 代理人 李宇軒律師被 告 黃柏堯

黃雅燕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5年4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2月6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