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7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法定代理人 張洛洋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被 告 黃柏堯
黃雅燕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圖:「高雄市鳳山地政事務所113年9月10日鳳法土字第271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鳳山地政事務所113年9月10日鳳法土字第27100號、113年10月7日鳳法土字第287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