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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0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01號上 訴 人 林秋萍被 上訴人 林丁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4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0月21日裁定駁回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4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0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及於114年10月21日以逾時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裁定駁回上訴。惟本件上訴人業經本院於113年5月27日以113年度救字第19號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訴人暫無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之必要,本院原裁定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及以逾時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駁回上訴,尚有未當,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