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06號原 告 林文進訴訟代理人 邱振宗律師被 告 陳建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6月30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4年7月28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06號原 告 林文進訴訟代理人 邱振宗律師被 告 陳建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6月30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4年7月28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